在教育整頓中切實強化法治理念
重點查糾該捕不捕、該訴不訴,是不是與“少捕慎訴慎押”相違背?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回頭看”,是不是故意找茬?……當前,第一批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正處于動真碰硬、攻堅克難的關鍵階段,個別人員卻出現了一些似是而非的認識偏差甚至“消極教訓”,不僅阻礙教育整頓深入開展,也對檢察工作產生負面影響,值得高度警惕。
為什么會出現上述認識偏差?
?一方面,是對教育整頓的目標任務理解不到位。政法隊伍主流是好的,但不可否認,也有極少數“害群之馬”,司法實踐中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有罪不究及違規違法“減假暫”等頑瘴痼疾一直存在。從深層來說,一些政法人員面對新時代人民群眾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新的更高要求,無論思想上還是行動上都還沒有完全跟上。當此之時,中央部署開展政法隊伍教育整頓,目的就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進一步純潔政法隊伍、夯實政法工作基礎、提升執法司法公信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如果沒有“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良好心態,就極可能將教育整頓看作是故意找茬、秋后算賬。
?另一方面,是對司法政策認識不全面不深刻。例如,為什么提倡“少捕慎訴慎押”?近年來,刑事犯罪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殺人、放火等嚴重刑事犯罪比例大幅下降,輕微刑事犯罪則大幅攀升、占比不斷抬高,曾經的高羈押率、高起訴率、高實刑率已經不適應形勢變化和人民利益。我國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主動變革,做了一系列調整、革新,體現了更加寬緩的司法理念。最高檢黨組提出“少捕慎訴慎押”,正是這些理念的具體體現,這是從政治上看問題,是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要求,目的是減少社會對立面,化解消極因素,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和諧穩定,契合人民群眾利益和要求,厚植黨的執政根基。從實踐看,沒有一個地方反映因此打擊不力、犯罪高發。“少捕慎訴慎押”不代表不捕不訴不押,仍要根據法律規定,該捕的捕、該訴的訴、該押的押,不可含糊,否則就損害了司法公正。這是“少捕慎訴慎押”政策的應有之義。我們要清醒地看到,不捕不訴和“減假暫”自由裁量權大,容易滋生執法不公、司法腐敗。實踐中,檢察環節的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往往就體現在違法違規作出不捕、不訴、不押決定。教育整頓重點查糾該捕不捕、該訴不訴等頑瘴痼疾,針對的就是這種違反規定的不捕不訴不押,以及借不捕不訴不押徇私謀利,并不是與“少捕慎訴慎押”唱反調,而是要通過“回頭看”防止“少捕慎訴慎押”在實踐中走樣、變味,二者的目標完全一致,都是堅持正確法治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客觀公正立場,豈能簡單對立起來,更不能為“保險起見”而得出消極結論,作為不擔當、不作為的借口、托詞。身正不怕影子歪。如果政治頭腦清醒、業務能力過硬、嚴格依法辦案,不怕歷史和法律的檢驗!
深入分析認識偏差產生根源,無疑是最好的糾偏。認清了核心實質,解開了思想的“結”,我們就要堅持將正確法治理念貫穿教育整頓始終,切實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縱、既無過度也無不及,自覺依法維護司法公正、維護人民群眾權益。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在開展頑瘴痼疾整治中兼具雙重角色、雙重責任。
?一方面,作為教育整頓的參與者,我們要堅決整治自身存在的頑瘴痼疾,對不捕不訴或撤回起訴等可能存在問題的案件,重點評查,看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和司法政策,沒有問題的,正面總結辦案經驗;有問題的,第一時間糾正追責、反思教訓,員額檢察官該退出的堅決退出,監督制約機制該完善的完善,最大限度壓縮權力尋租、以權謀私空間,同時,也要健全完善“少捕慎訴慎押”的正向激勵機制,保障依法公正行使檢察權。要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從天理、國法、人情等多維度加強研判,靈活運用公開聽證加強釋法說理,努力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比如,對涉案民企負責人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不判實刑的提出適用緩刑建議,依法保障民企健康有序發展;對涉黑惡犯罪,堅持做到“一個不湊數、一個不放過”;深入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促進矛盾糾紛化解和社會和諧,等等。
?另一方面,作為監督者,我們要切實解決好自身不會、不愿、不敢監督的問題,充分履行檢察監督職責,聚焦“紙面服刑”“提錢出獄”及涉企“掛案”“積案”等突出問題,認真開展法律監督專項檢查,助力推進政法隊伍頑瘴痼疾整治。
理念決定行動,行動決定結果。各級檢察機關和廣大檢察人員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秉持客觀公正立場,牢固樹立正確司法理念,積極主動整治頑瘴痼疾,堅決打贏教育整頓這場必須打贏的硬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