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國海事審判隊伍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義、豐富內涵、實踐要求,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海洋強國建設的重要論述,統(tǒng)籌推進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充分發(fā)揮海事審判職能作用,服務保障高水平對外開放和海洋經濟高質量發(fā)展。值此6月8日“世界海洋日”“全國海洋宣傳日”即將到來之際,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2024年全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通過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彰顯人民法院海事審判在化解國際海事糾紛、維護海上航運秩序、促進海洋經濟可持續(xù)發(fā)展方面發(fā)揮的重要作用。此次發(fā)布的案例,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用“中國速度”和“東方經驗”打造國際海事糾紛解決優(yōu)選地。案例一英國某銀行與土耳其某公司訴前財產保全案,所涉糾紛與我國并無任何實際聯(lián)系,但外方當事人特意選擇向我國海事法院申請扣船,海事法院快速實施扣船后積極促成當事人在9天內達成和解,順利化解1800萬美元的國際海事糾紛,實現定分止爭,展現了我國海事司法的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為國際海事糾紛解決提供更多“中國智慧”。案例六中海事法院踐行“如我在訴”理念,運用調解公正高效化解群體性糾紛,實現案結事了,保障船員合法權益,為航運經濟穩(wěn)定發(fā)展提供司法保障,充分彰顯調解這一中國經驗在解決復雜海事糾紛方面的獨特優(yōu)勢。
二是以高質量司法服務助推海洋經濟高質量發(fā)展。海底油氣管道是海洋油氣資源開發(fā)與運輸的關鍵基礎設施。案例四準確厘清船舶觸碰海底管道事故的各方權責,依法平等保護油氣企業(yè)、航運企業(yè)和保險行業(yè)的合法權益,保障了能源運輸的安全與穩(wěn)定,充分體現海事司法對海洋優(yōu)勢產業(yè)和新興產業(yè)發(fā)展的支持。案例五依法支持檢察機關提起的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tài)環(huán)境公益訴訟,判令非法盜采、運輸和收購海砂的被告承擔侵權責任,警示和震懾非法行為,為保護海洋生態(tài)環(huán)境、促進海洋科學開發(fā)利用提供有力司法支持。
三是充分尊重當事人選擇爭議解決方式的意愿。案例二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推進海事仲裁制度規(guī)則創(chuàng)新”的部署,支持“臨時仲裁試點措施”在海事領域的落地實施,推動海事仲裁創(chuàng)新發(fā)展,為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建設提供優(yōu)質高效的司法保障。案例三準確理解和參照適用民訴法規(guī)定的不方便法院原則,協(xié)調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區(qū)際平行訴訟沖突,增加了兩地之間的司法互信,既是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的生動體現,也有利于兩地創(chuàng)新和完善跨境商事爭議多元化解決機制。
目錄
案例一 英國某銀行與土耳其某公司訴前財產保全案
案例二 某貿易公司與某運輸代理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案
案例三 中山某服務部訴某航道局、香港某工程公司其他海商糾紛案
案例四 某石油公司、某甲保險公司與海南某船務公司、某乙保險公司船舶觸碰損害責任糾紛案
案例五 青島市人民檢察院訴王某某、甄某某等11人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tài)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例六 郝某某等88人訴某船務公司船員勞務合同糾紛系列案
案例一 英國某銀行與土耳其某公司訴前財產保全案
【基本案情】
土耳其某公司作為連帶借款人,加入英國某銀行和案外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資金出借方可以在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借款人或擔保人提起訴訟相關程序。土耳其某公司所有的“A某”輪為英國某銀行設立第一優(yōu)先登記船舶抵押權,并在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海事部門完成登記。英國某銀行宣布借款全部到期后,在“A某”輪錨泊東南亞某國期間,獲悉該輪下一目的港為我國廣西防城港,特地等待一個月后“A某”輪停泊防城港卸貨時,向北海海事法院申請扣押該輪。
【裁判結果】
北海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英國某銀行基于船舶抵押權請求扣押“A某”輪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裁定扣押該輪并責令土耳其某公司提供1800萬美元的擔保。扣押期間,北海海事法院依法準許土耳其某公司將該輪移泊至錨地等候進一步指令的申請,同時積極促成雙方達成了和解。英國某銀行向北海海事法院申請解除了對“A某”輪的扣押。
【典型意義】
本案雙方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了非對稱管轄條款,英國某銀行在船舶停靠的國家均可尋求司法救濟。基于對中國海事法院的信任,外國當事人特地選擇在中國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扣押船舶。北海海事法院快速受理申請、實施扣押。在英國某銀行因擔心船舶到錨地后會有逃逸風險而明確反對移泊情況下,北海海事法院積極協(xié)調邊檢部門加強監(jiān)管,打消英國某銀行的顧慮,準許船舶移泊至錨地,避免長期停泊在碼頭泊位而產生高額費用。扣押期間,北海海事法院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進行協(xié)商,僅用9天就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順利化解1800萬美元的國際海事糾紛,實現案結事了。船東特地委托律師致信感謝,稱該案“增強了我們對中國法官和中國海運營商環(huán)境的信心,在海外產生非常大的良好影響”。該案充分展現了中國海事司法公正高效、善意文明的良好形象,是我國打造國際海事糾紛解決優(yōu)選地的生動實踐。
【一審案號】
(2024)桂72財保4號
案例二 某貿易公司與某運輸代理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案
【基本案情】
某貿易公司與某運輸代理公司分別注冊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臨港新片區(qū)。2024年1月,兩公司簽訂《國際進口貨物運輸協(xié)議》,約定某運輸代理公司為某貿易公司辦理進口貨物的清關等手續(xù),并將貨物運至某貿易公司倉庫。協(xié)議履行過程中,雙方為一批從菲律賓進口貨物的運輸、報關等費用發(fā)生爭議。2024年11月,雙方就上述費用糾紛的解決達成書面協(xié)議,同意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適用《上海仲裁協(xié)會臨時仲裁規(guī)則》,仲裁地為上海,仲裁協(xié)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后某運輸代理公司認為該仲裁協(xié)議不具有法律效力。某貿易公司遂訴至上海海事法院,請求確認臨時仲裁協(xié)議效力。
【裁判結果】
上海海事法院審查認為,根據仲裁協(xié)議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解決案涉仲裁協(xié)議效力糾紛的準據法。涉案《國際進口貨物運輸協(xié)議》內容涵蓋了貨物進關前后的事務,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本案的申請主體及對仲裁地、仲裁規(guī)則的約定符合《上海市推進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條例》關于臨時仲裁的相關規(guī)定。仲裁協(xié)議約定適用的仲裁規(guī)則為仲裁員的選定提供了路徑,能夠有效解決仲裁庭的組庭僵局,故可認定案涉仲裁協(xié)議對“特定人員”已有約定。綜上,上海海事法院裁定案涉臨時仲裁協(xié)議有效。
【典型意義】
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推進國際商事仲裁中心建設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上海按照國家部署,探索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海事領域,可以約定在上海、按照特定仲裁規(guī)則、由特定人員進行臨時仲裁。本案是該條例實施以來,上海法院受理的首例申請確認臨時仲裁協(xié)議效力的案件。該案充分尊重當事人的仲裁意愿,有效保障了當事人在現有法律和政策條件下對臨時仲裁協(xié)議有效性的信賴預期,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確立臨時仲裁協(xié)議效力要件審查標準和審查規(guī)則的有益探索。該案不僅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有關“推進海事仲裁制度規(guī)則創(chuàng)新”的具體實踐,同時也為我國仲裁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司法案例樣本。
【一審案號】
(2024)滬72民特43號
案例三 中山某服務部訴某航道局、香港某工程公司其他海商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航道局與香港某工程公司簽訂分包合同,約定將其中標的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某填海工程部分項目分包給香港某工程公司,工程地點為澳門海域;在執(zhí)行中若出現爭議,提交澳門法院處理。香港某工程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分別自中山某服務部租用船舶運輸工程物料,自案外人廣某公司處采購工程所需山砂。
中山某服務部因與香港某工程公司就船舶租賃費用產生糾紛,另案訴至廣州海事法院,該院判決香港某工程公司應向中山某服務部支付租船費用人民幣557564.03元及利息。中山某服務部以某航道局對香港某工程公司負有到期債務為由,于2023年10月向武漢海事法院提起債權人代位訴訟,請求判令某航道局向其支付前述租船相關費用。某航道局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本案應由更方便的澳門法院管轄。
另查明,因香港某工程公司拖欠采購山砂的貨款,廣某公司以某航道局尚欠香港某工程公司工程款及未退還的保證金為由,在澳門初級法院對香港某工程公司、某航道局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香港某工程公司對某航道局享有債權,并判令某航道局向廣某公司支付貨款及遲延利息等。該案正在審理中。
【裁判結果】
武漢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中山某服務部對其債務人香港某工程公司的相對人某航道局提起的代位權訴訟,案涉糾紛屬于海事法院專門管轄的海事案件,某航道局住所地在武漢海事法院管轄范圍,故該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但本案爭議的核心在于香港某工程公司與某航道局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澳門系該爭議基本事實的發(fā)生地,香港某工程公司、某航道局、中山某服務部三方未就該爭議由內地管轄法院達成合意,爭議不屬于內地法院專屬管轄范圍,也不涉及內地社會公共利益,且澳門法院審理該爭議更為方便。澳門初級法院亦已經受理廣某公司提起的代位權訴訟,將對香港某工程公司與某航道局之間的債權債務作出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相互認可和執(zhí)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澳門法院的相關判決在內地法院的認可和執(zhí)行具有制度保障。故裁定駁回中山某服務部的起訴,告知其向澳門法院提起訴訟。
【典型意義】
本案是海事法院參照民事訴訟法涉外編第二百八十二條有關“不方便法院原則”的規(guī)定,處理內地法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法院之間海事案件區(qū)際管轄沖突的典型案例。武漢海事法院結合法律規(guī)定和立法精神,對當事人提出的不方便法院管轄異議進行審查,同時結合澳門法院已受理相關爭議、澳門民商事判決在內地的認可與執(zhí)行等因素考量,認為由澳門法院管轄本案更為方便,也更有利于債權人代位權的實現。該案是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協(xié)調區(qū)際平行訴訟管轄沖突的典型案例,增加了內地和澳門之間的司法互信,充分體現了不方便法院原則在協(xié)調平行訴訟管轄沖突、節(jié)約司法資源、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也彰顯了我國法院注重禮讓和合作,提升糾紛解決效率的立場。
【一審案號】
(2023)鄂72民初997號
案例四 某石油公司、某甲保險公司與海南某船務公司、某乙保險公司船舶觸碰損害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7日,海南某船務公司光租的“仁某”輪在遼寧錦州港附近水域錨泊過程中發(fā)生走錨事故,進入海底管纜保護區(qū),船錨與某石油公司的海底天然氣管線發(fā)生持續(xù)觸碰,導致管道損壞。其后,某甲保險公司作為某石油公司的保險人向其支付了保險理賠款58148030元。2023年8月4日,海南某船務公司以某乙保險公司出具的擔保函在大連海事法院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某石油公司起訴要求海南某船務公司賠償保險理賠款之外的直接損失16027589.46元以及生產損失29938591.95元;確認某石油公司就上述訴訟請求在案涉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中先于某甲保險公司受償;某乙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某甲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起訴要求海南某船務公司賠償損失58148030元及費用;某乙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
大連海事法院一審認為,“仁某”輪因走錨與海底管線發(fā)生觸碰造成管線損壞,海南某船務公司作為船舶光租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某石油公司有權就海底管線受損主張修復費用和生產損失。某甲保險公司向某石油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有權向海南某船務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剩余未獲保險賠償的損失,某石油公司仍有權向海南某船務公司主張,但某石油公司主張其在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中優(yōu)先于某甲保險公司受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判決海南某船務公司向某石油公司支付直接損失賠償款16027589.46元及利息、生產損失賠償款14193638.35元及利息;向某甲保險公司支付直接損失賠償款58148030元及利息;海南某船務公司上述三項支付義務以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為限。海南某船務公司提起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能源保障和安全事關國計民生,是須臾不可忽視的‘國之大者’”。海底油氣管道作為全球能源基礎設施的組成部分,在現代能源運輸體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戰(zhàn)略價值。船舶航行或錨泊過程中與海底油氣管道發(fā)生觸碰可能引發(fā)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環(huán)境污染。本案準確認定觸碰事故雙方及保險人的責任,確定賠償計算標準,明確了不足額保險的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各自損失在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中按比例進行分配的裁判規(guī)則,為該類糾紛的處理提供了裁判指引,依法平等保護油氣企業(yè)、航運企業(yè)和保險行業(yè)的合法權益,為加強海底能源管道安全、促進海洋科學開發(fā)利用和海洋經濟發(fā)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審案號】
(2023)遼72民初725號
【二審案號】
(2024)遼民終846號
案例五 青島市人民檢察院訴王某某、甄某某等11人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tài)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王某某、甄某某、成某某、蘇某某四人,在未取得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證和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預謀通過采挖海砂獲取利益。11月25日凌晨1時許,青島海警局在青島西海岸新區(qū)董家口港外附近海域查獲正在作業(yè)的“江海某某”船、“蘇貨某某”船,兩條船舶載有海砂2600余噸,涉嫌非法采砂。伍某、薛某等人亦不同程度參與了案涉海砂的盜采、運輸、收購等事宜。“江海某某”船負責采挖海砂,“昌某某”船、“蘇貨某某”船分別負責收購、運輸盜采的海砂,被海警抓獲時,已有2000余噸盜采海砂完成交易。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王某某、甄某某等11人在各自行為范圍內對海洋生態(tài)環(huán)境恢復費用、恢復期間損失及預防措施費用、鑒定評估費用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青島海事法院一審認為,王某某、甄某某、蘇某某、成某某在未獲取海域使用權證、采礦許可證情況下,為謀取非法利益,謀劃并組織他人開采海砂,應當承擔海洋生態(tài)環(huán)境受損的侵權責任。伍某、李某某明知案涉行為系以“清淤”名義盜采海砂,仍參與組織聯(lián)絡,均存在主觀故意及客觀的采砂行為,應承擔侵權責任。陳某某、顧某某分別作為采砂船的實際經營人、管理人員,未盡審查義務而參與其中,均應承擔侵權責任。上述八人共同參與了非法采砂行為,應承擔連帶責任。辛某某、薛某與任某某分別通過兩條船舶參與了涉案海砂的運輸與收購,均未盡到審查海砂來源的注意義務,與采砂者構成共同侵權,應在其各自運輸收購范圍內對損害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判決王某某等8人連帶賠償海洋生態(tài)環(huán)境恢復費用368014元、恢復期間損失9466元和預防措施費用73603元;薛某、辛某某在運輸收購范圍內與王某某等8人連帶賠償海洋生態(tài)環(huán)境恢復費用160000元、恢復期間損失4115元和預防措施費用32000元;任某某在運輸收購范圍內與王某某等8人連帶賠償海洋生態(tài)環(huán)境恢復費用208014元、恢復期間損失5351元和預防措施費用41603元;上述11名被告連帶承擔案涉鑒定評估費用5萬元并在國家級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陳某某提起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海砂是寶貴的海洋礦產資源,大量非法、無序開采海砂,不僅造成海洋礦產資源的流失,影響海底生物群落和生態(tài)環(huán)境的穩(wěn)定,同時未經淡化的海砂用于建筑業(yè)也將危及建筑安全。在巨大利誘下,盜采人員與收購、運輸、銷售人員形成了完整利益鏈條,導致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tài)環(huán)境受損。本案將非法采砂行為鏈條上的組織者、采挖者、運輸者、采購者等11名被告認定為共同侵權,對非法采砂行為進行全環(huán)節(jié)、全要素、全鏈條打擊,徹底切斷“采、運、銷”利益鏈條,充分發(fā)揮了海事司法預防、打擊非法盜采海砂行為的引領作用,切實維護海洋生態(tài)環(huán)境和礦產資源安全,為服務保障經略海洋戰(zhàn)略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一審案號】
(2023)魯72民初359號
【二審案號】
(2024)魯民終892號
案例六 郝某某等88人訴某船務公司船員勞務合同糾紛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案外人某金融租賃公司與某船務公司簽訂船舶融資租賃合同,將涉案兩船光租給某船務公司。2023年3月起,由于經營困難,某船務公司持續(xù)拖欠兩船共計88名船員工資總額近1000萬元。郝某某等88名船員先申請扣押涉案船舶,后又訴至天津海事法院,請求某船務公司支付拖欠工資,確認所欠工資對涉案船舶依法享有優(yōu)先權。
【裁判結果】
天津海事法院通過核查不同工種船員的工資市場行情、案涉船員上下船時間等,積極促成所有102個案件的88名船員與某船務公司達成調解協(xié)議,出具民事調解書確認船員工資等費用,并經審查確認上述款項對涉案船舶享有優(yōu)先權。涉案兩船于2025年1月被司法拍賣,88名船員的工資等費用均得到及時清償。
【典型意義】
船員是航運業(yè)的重要生產要素。我國船員人數位居世界第一,依法維護船員合法權益,對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維護航運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該系列案涉及人數多、金額大,海事法院踐行“如我在訴”理念,高效核查每名船員的工資標準以及上下船時間,從扣船、立案到最終調解結案不到三個月時間,公正高效維護了船員的合法權益。該系列案件還創(chuàng)新采用利害關系人參與審查機制,充分聽取某金融租賃公司對船員工資享有船舶優(yōu)先權的意見,保障其知情權,避免引起關聯(lián)案件,拖延船員權利的實現。該系列案件的妥善化解,是踐行新時代“海上楓橋經驗”,促進涉民生群體性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一次性解決,實現定分止爭的生動體現。
【一審案號】
(2024)津72民初691號等102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