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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案件數量連續2年下降20%,這家法院做了什么
時間:2025-08-29 15:52來源:山西長安網責任編輯: 陳言

行政訴訟案件數量

連續2年下降20%

上訴率明顯低于全市、全省均值

調解率遠高于全市、全省均值

行政機關主動撤回不當行政行為

實現零突破

一項項成果背后

是一個個最新解法

“民告官”糾紛如何化解?山西省運城市夏縣人民法院作為運城市首批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試點法院之一,2023年率先與屬地平陸法院簽訂《行政案件協調合作實施方案》,后在運城中院的指導下陸續與其余三家屬地法院簽訂方案,構建了“府院聯動、院院聯合”協同機制,在促進良性互動、助推法治政府建設上形成了強大合力。

為進一步深化府院聯動、院院聯合工作機制,2025年6月份以來,夏縣法院與平陸、永濟等地黨委政府和法院相關人員先后召開聯席會,推動行政機關從“被動應訴”轉向“主動預防化解”,從源頭化解爭議,助力法治政府建設。

端口前移

將末端裁決前置到立案調解

夏縣法院始終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充分發揮管轄法院、屬地法院和政府部門在源頭治理上的突出優勢,積極開展先行調解,實質化解行政爭議,以行政審判“小切口”助推法治政府建設“大文章”。

原告石某與第三人王某系鄰居關系,雙方因修路、車輛通行問題多次發生爭執。

2024年9月23日,原告石某用鋤頭將第三人王某的車輛后視鏡等砸壞,被告平陸縣公安局對原告石某作出行政處罰,原告石某不服,向夏縣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夏縣法院收到訴狀后,根據“府院聯動、院院聯合”協同機制,把案件信息依次推送到平陸法院、平陸縣公安局。該局領導非常重視,派人專程到法院溝通。夏縣法院遂組織原告、被告、第三人進行調解。

經了解得知,第三人王某在平陸法院起訴石某要求賠償車輛損失,石某心生不滿,就以平陸縣公安局辦案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行政訴訟。

據此,承辦法官積極與平陸法院聯系,先行處理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糾紛,緩和雙方的矛盾。第二次調解時,讓平陸縣公安局將案件辦理過程逐一向原告釋明,消除了原告的猜疑和誤會。

原告拉著法官的手說:“沒想到行政機關能耐心細致地給我講解每一個流程,公安局處罰我,我心服口服。”隨后其便撤回了立案申請。

訴中建議

制發建議函促使行政機關主動糾錯

夏縣法院始終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對行政審判中發現的行政執法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可能引起群體性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行政管理問題等,通過制發司法建議函的方式,助力行政機關自查自糾、規范執法行為,從源頭化解和減少行政爭議。

原告王某1966年出生,農村戶籍,受雇于垣曲縣某綜合服務有限公司從事環衛工作。

2025年3月15日,王某在工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王某無責任。

王某向被告垣曲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被告以王某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而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王某不服,訴至夏縣法院。

承辦法官了解案情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意見,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遂與人社部門溝通,通過發送建議函的方式,建議被告對王某的工傷申請予以受理。

被告經核實案件事實,主動糾錯,撤銷了原不予受理決定書,并依法對原告的申請予以受理。原告訴訟目的已經實現,主動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

多元化解

訴訟+調解+仲裁解決行政爭議

夏縣法院依托訴訟服務中心,在開展先行調解的同時,將不同類型的矛盾糾紛分別引入仲裁或訴訟程序處理,引導當事人通過最適合的途徑解決矛盾糾紛,最大限度凝聚共建、共治、共享的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合力。

永濟市蒲州某磚廠因不服永濟市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向夏縣法院申請撤銷。

庭審中,承辦法官運用穿透性思維對案件細枝末節進行庭審調查,查明被告在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后,原告與第三人就工傷款賠付問題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因雙方對賠付金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原告故意拖延時間提起行政訴訟。

為盡快化解雙方矛盾糾紛,減少當事人訴累,庭審后,承辦法官積極與仲裁機構聯系,多次組織原告與第三人就工傷賠償的數額進行調解,最終促使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原告撤回起訴。

訴訟、仲裁兩案同時化解,實現了案結事了政通人和。

司法釋明

從“治已病”到“防未病”的治理升級

司法的權威不僅源于裁判的公正,更植根于群眾的理解和信任,司法釋明就是溝通與信任的最好橋梁。在運城中院的指導下,夏縣法院建立全流程司法釋明機制,對《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前置案件,在立案審查中告知當事人先行復議,對于不屬于復議前置的案件,同屬地法院一同指導當事人選擇行政復議途徑解決爭議,實現行政爭議的源頭預防和就地化解,促進政府社會治理工作提檔升級。

2024年7月17日,被告永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原告永濟市某學校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等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原告對該處罰決定不服,經法院指導向永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結果是維持行政處罰決定。原告仍不服,向夏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庭審后,夏縣法院邀請永濟市人民政府、永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進行座談。

承辦法官向雙方仔細釋明行政處罰相關法律規定,并就原告提出的僅因放置在廚房置物架上剛過保質期且不足50元的食品添加劑就被處罰50000元畸高的情況,釋明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既要體現懲戒性,也要兼顧合理性與教育性的目的。

被告永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結合原告的整改態度、違法情節及后果等因素,決定變更對原告的處罰幅度,該案就此實質性化解。

運城法院將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審判工作的意見》,總結好、推廣好“府院聯動、院院聯合”協同機制,讓行政案件信息共享從“個案反饋”走向“類案預警”,從“被動應訴”到“主動預防化解”,助推法治政府、法治運城建設,為構建和諧社會、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做出更大貢獻。

來源:運城市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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