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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事檢察和解促社會治理護北疆穩定
時間:2024-10-17 11:05來源:檢察日報責任編輯:李鴿

民事檢察和解制度體現了民事檢察權力監督與權利救濟的雙重職能,是實現法律監督與社會治理同頻共振的有效途徑,為新時代“楓橋經驗”注入了新活力。近年來,內蒙古自治區檢察機關深入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加強民事檢察和解息訴工作,助力化解矛盾,推動社會治理,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為筑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貢獻檢察力量。

2021年以來,內蒙古自治區檢察機關共辦結民事檢察和解案件652件,其中1件案例入選最高檢發布的典型案例,4篇經驗做法被最高檢轉發推廣,自治區檢察院民事檢察部在2023年被評為全區治理重復信訪、化解信訪積案專項工作優秀集體。

一、專項帶動,在民事檢察履職全過程貫徹定分止爭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全區檢察機關部署開展專項活動,將定分止爭理念貫穿民事檢察履職辦案全過程。一是堅持監督與息訴并進,加大生效裁判監督案件和執行監督案件的和解力度。暢通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在加強民事訴訟監督、維護司法公正的同時,注重矛盾糾紛的化解和社會關系的修復,圍繞涉民營企業、婚姻家庭、房屋買賣、鄰里糾紛等領域的民生小案,以及涉檢信訪積案、“骨頭案”,加強釋法說理,力促和解,既幫助當事人最大程度實現權益,又充分引導當事人接受法院正確裁判,履行法定或約定義務,幫助當事人消除極端對立情緒、尋求合法有效對策,實現案結事了人和。例如,在包頭市檢察院辦理的王某某與張甲等3人不當得利糾紛裁判結果監督案中,檢察機關在化解長達5年的繼承糾紛的同時,促進當地稅務機關準確落實遺產繼承稅收政策,并與法院溝通,統一裁判標準,取得良好的辦案效果。又如,某環保公司與某物資公司的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受阻,申請檢察監督后,托克托縣檢察院提出“以知識產權擔保剩余債務履行”的建議,成功促成雙方企業重新達成和解協議,有效破解了涉企案件的執行難題。二是堅持履職與維穩并行,加大對弱勢群體的支持起訴力度。聚焦老年人、殘疾人、農民工等特定群體維權困境,將糾紛化解關口前移,以訴前、訴中引導和解為重點,努力從闡明事理、釋明法理、講明情理三個維度開展工作,全力維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最大限度減少群體訴累,促進社會和諧穩定。2021年以來,共支持、幫助勞動者追討欠薪5797萬余元。其中,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檢察院辦理的243名農民工討薪支持起訴案,通過檢察機關積極協調、促成訴前和解,幫助農民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資1000萬元,實現了依法維權、社會關系修復與節約司法資源的有機統一。東烏珠穆沁旗檢察院在辦理一起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支持起訴案時,幫助語言聽力一級殘疾、高位截癱的老人拿回3200畝草場,并幫助確認其財產代管人,實現了監督辦案“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多元化解,在依法履職中構建“檢察和解+”新機制。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構建“檢察和解+”工作機制,多維度化解矛盾糾紛,釋放檢察效能。一是“檢察和解+調查核實”,讓案件事實認定可信可靠。注重圍繞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準確適用調取證據材料、詢問相關人員、咨詢專家意見等調查核實措施,提升案件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精準度,找準矛盾化解的切入點、突破口和利益平衡點,夯實化解基礎。例如,阿魯科爾沁旗檢察院在辦理某管理中心與姜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檢察監督案中,通過工程造價鑒定對工程量進行調查核實,在鑒定出造價低于合同約定價136萬余元的基礎上,引導雙方順利和解。二是“檢察和解+公開聽證”,讓公平正義可感可見。對重大疑難復雜、當事人矛盾尖銳的案件,做到“應聽證、盡聽證”,努力搭建對話平臺,運用“充分主張、充分舉證、充分審查、充分詢問、充分引導”的聽證法析法明理,努力以“看得見”的方式引導和解。例如,科爾沁右翼中旗檢察院在辦理105名農民工討薪支持起訴案組織聽證時,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勞動監察大隊的相關人員參與聽證,共同促成雙方和解,并通過兩次跟蹤履行和解情況,促使案涉公司支付工資466萬元,該案被最高檢評為檢察聽證典型案例。辦案中,各地創新聽證模式,結合實際主動將檢察聽證室“搬到”草牧場、當事人居住地,把矛盾糾紛化解在群眾家門口。三是“檢察和解+協作調解”,讓群眾感受到檢察溫度。加強檢法、檢律良性互動,在維護司法公正的基礎上,共同做好釋法說理、服判息訴工作。例如,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檢察院與法院會簽《關于加強矛盾化解、提升司法裁判權威的實施意見(試行)》,建立檢法共同化解糾紛長效機制。又如,巴彥淖爾市檢察院在辦理李某與甲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檢察監督案時,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通過“背對背調解+面對面溝通”方式,引導雙方代理律師共同做當事人的和解工作,使雙方不僅消除了法結,也解開了心結。

三、多元共治,在助推社會治理中彰顯檢察擔當。在監督辦案的基礎上延伸履職,主動融入社會多元共治體系,凝聚合力促進社會治理,筑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一是立足預防抓前端,以和解方式引導糾紛“止于訴前”。檢察機關主動對接人民調解委員會、司法行政機關、基層調解組織等,建立起信息共享、線索移送、化解協作平臺,最大限度避免矛盾糾紛升級。例如,通遼市檢察院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簽署《關于建立和完善檢察與勞動保障監察協作配合機制的會議紀要》,建立案件線索和辦理結果雙向移送反饋機制,暢通弱勢群體維權渠道;與市司法行政部門共同運用“檢調對接”機制成功調解案件15件,當事人均撤回監督申請。又如,達拉特旗檢察院在辦理阿某某等43人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支持起訴案時,了解到眾多農民工滯留、聚眾討薪后,協調成立了由鎮政府、司法所、法院等多家單位組成的聯合調解組,最終促成和解,并聯系車輛送農民工返鄉,有效避免了群體性事件的發生。二是立足法治抓中端,讓“煩心事”變“暖心事”。堅持依法解決糾紛,充分運用數字檢察手段、司法確認、司法救助等方式,促進提升矛盾糾紛化解的法治化水平。例如,呼倫貝爾市檢察機關研發搭建“保民生紓民困,弱勢勞動者民事檢察監督模型”,借助信息數據碰撞獲取線索后,依法履行法律監督、化解矛盾等職責,有效預防“小糾紛”演變為“大事件”。為解決在檢察環節達成的和解協議無法律強制效力保障的現實問題,自治區檢察院指導各地積極探索檢察和解與司法確認工作的銜接。例如,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檢察院在辦理25名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支持起訴案時,在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并簽訂分期還款承諾書后,通過支持起訴啟動司法確認程序,賦予和解協議強制執行力,打通和解“最后一公里”。三是立足治理抓末端,以檢察履職促長效常治。注重向專業力量“借智”,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專家學者的能動作用,為辦案提供智力支持,不斷提升民事檢察和解工作質效。注重向社會組織“借勢”,凝聚律協、婦聯、工商聯等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的力量,充分發揮其在化解民事矛盾糾紛方面的積極作用。聚焦案件背后的深層次問題,充分運用檢察建議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職,堅持源頭防范、長效治理。例如,伊金霍洛旗檢察院建立“伊檢關愛”檢察維權支持起訴工作室,依托工會、婦聯的組織機構和特邀聯絡員,將檢察工作觸角延伸至全旗7個鎮138個行政村,與鎮政府及鎮相關單位、村婦女主任聯系聯絡,真正將矛盾糾紛化解在當地、化解在基層。該院在辦理王某、喬某愛等4人與高某亮、某環衛中心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支持起訴案時,聯合交警大隊、總工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服務中心積極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讓因交通事故死亡的環衛工人的家屬及時獲得死亡賠償金,同時就電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引發交通事故的常見社會問題向交通管理部門制發了社會治理檢察建議,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問題整治,守護“車輪下的安全”。(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張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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