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全面審查與慎重考量,現裁定對社區矯正對象趙某減去有期徒刑二十日,縮減緩刑考驗期六個月。”2025年6月5日,隨著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法槌的落下,社區矯正對象趙某減刑一案當庭裁定。趙某因見義勇為,屬于重大立功表現,獲得減刑。該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自2020年7月1日施行以來甘肅省首例社區矯正對象因見義勇為獲準減刑案件。
從“受矯者”到“施救者”,這究竟是一次怎樣的蛻變之路,這背后又有怎樣的故事呢?
危急時刻
勇救落水兒童
據了解,趙某因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被判處緩刑。入矯后,在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下,趙某悔罪態度良好,嚴格遵守社區矯正規定,與妻子在當地經營自主洗車房和早餐店,還承包80余畝耕地,不僅生活逐漸步入正軌,還積極參與當地公益活動,成為鄰里眼中的熱心人。
2024年5月18日晚,趙某與同伴在瓜州縣某公園湖邊垂釣時,突然聽到急促慌亂的“啪嗒啪嗒”拍打聲。他循聲望去,發現不遠處湖水中一名兒童正拼命掙扎,情況萬分危急。趙某來不及細想,他迅速呼喊同伴,在水較深且水下狀況不明的情況下,最終趙某與同伴合力成功救起落水的兒童。
善行換減刑
溫情司法暖人心
事后,經瓜州縣相關部門深入調查,認定趙某的行為屬于見義勇為行為。
為弘揚正能量,酒泉市司法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等法律法規,認定趙某見義勇為行為屬于重大立功表現,依法向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減刑建議。
2025年6月5日,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社區矯正對象趙某減刑一案。經全面審查與慎重考量,最終裁定減去社區矯正對象趙某有期徒刑二十日,縮減緩刑考驗期六個月。
寬嚴相濟
法律不辜負每一份善意
“對符合減刑條件的社區矯正對象依法提請減刑,是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生動實踐。同時,該減刑案也樹立了正確價值導向,有助于社區矯正對象順利融入社會,體現了社區矯正執法工作既有‘法度’又不失‘溫度’,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甘肅省社區矯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社區矯正對象趙某因勇救落水兒童獲減刑,展現了法律的溫度與人性的光輝。這一裁定不僅是對趙某善舉的充分肯定,更向社會傳遞出積極信號:即便曾經犯錯,只要真心悔過、積極向善,就能獲得社會的認可與尊重。
善行不分身份,擔當不問過往。該案體現出社區矯正工作的重要意義和制度優勢。通過科學有效的矯正措施,幫助同趙某一樣的社區矯正對象在接受法律制裁的同時,獲得更好教育矯正和順利融入社會的機會。這一案例激勵著更多社區矯正對象積極生活,在法治的引領和社會的包容下,讓每一顆向善之心都能煥發光彩。
今后,全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社區矯正機構將持續深入貫徹落實社區矯正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優化工作方法,強化監督管理與教育幫扶,推動社區矯正工作高質量發展,讓更多社區矯正對象在改過自新的道路上堅定前行,感受到法治的公平正義與社會的溫暖關懷。
延伸閱讀
本案中,涉及到的減刑相關法律知識,列舉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三十三條:社區矯正對象符合刑法規定的減刑條件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社區矯正執行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并將減刑建議書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社區矯正機構的減刑建議書后三十日內日作出裁定,并將裁定書送達社區矯正機構,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社區矯正對象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的,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減刑建議書并附相關證據材料,報經地(市)社區矯正機構審核同意后,由地(市)社區矯正機構提請執行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