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買賣合同糾紛的案子本來要進行鑒定,沒想到技術室和辦案法官一塊給調解了,省下了一大筆鑒定費不說,而且辦理時間還短,真是太感謝了。”曹縣某木制品廠在糾紛解決后激動地說。近日,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通過“鑒調融合”,打出司法鑒定和案件審判“組合拳”,高效化解了原本要啟動鑒定程序的一場糾紛。
色差問題引糾紛
據了解,原告臨沂某材料公司與被告曹縣某木制品廠簽訂《銷售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PET膜板材,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原告依約向被告供貨,雙方對賬后,被告確認欠原告貨款總計22萬元。原告多次向原告催要貨款,被告以原告公司所售PET膜板材存在色差質量問題為由不予償還。
蘭山法院立案庭劉瑞娟團隊組織原、被告進行調解,多次溝通后,雙方就PET膜板材色差質量問題以及由此造成的損失情況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被告要求對產品質量問題進行鑒定,承辦法官遂將該案委托技術鑒定部門對外委托鑒定。
外部咨詢做“加法”
立案庭技術鑒定部門收到鑒定委托函后,經審查認為,此案涉及產品色差導致的質量問題,需由專業的產品質量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且所涉鑒定事項比較特殊,對專業鑒定能力要求較高。進一步落實后發現本轄區沒有符合資質的相關機構,需要委托外地的鑒定機構。技術部門在山東法院委托鑒定系統機構庫中按照“鑒定能力突出、收費合理、機構評分高”的原則在近300家機構中篩選確定了10家機構并就案情和所鑒定事項逐一進行了溝通。這些鑒定機構均反饋“該案鑒材屬于新興材料,行業內鑒定標準并不完全統一,且該案鑒定費用預計至少需要5萬元,鑒定時間最少需要3個月,各方面成本太高,建議退回鑒定”。
內部研判做“減法”
了解到該情況后,技術部門召開會議對該案進行分析研判,大家討論后一致認為:由于板材儲存周期較長,色差出現的原因比較多,生產和存儲過程中都有可能導致。如是倉儲壞境導致的色差,那么鑒定板材有色差的結論和案件并沒有直接關聯性。所以,該案不能貿然啟動鑒定程序,首選方案應為與雙方溝通促成調解,如果申請人執意鑒定,需做好鑒前告知。思路明晰后,技術部門一方面電話聯系申請人,把鑒定機構給出的預收費情況、時間成本以及繼續鑒定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詳細告知,同時把相關情況反饋給承辦法官。
“鑒調融合”促調解
交換意見后,技術鑒定部門和承辦法官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現場,技術鑒定部門工作人員再次詳細解釋了鑒定機構反饋的專業意見,從降低成本、減少損失、一次性化解糾紛、以及雙方可能長遠合作等角度出發引導雙方調解。經過一番溝通,雙方都有了讓步的意思。承辦法官“乘勝追擊”,圍繞損失金額、相關利息、給付方式展開了具體協商。最終,在技術鑒定部門和辦案團隊共同努力下,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原告放棄相關利息等其他訴求,被告撤回鑒定申請,并按照雙方協商的數額一次性履行支付義務。
該案最終得以調解,鑒定機構的專業性意見在其中發揮了關鍵性作用。一方面,鑒定機構的專業性意見,可讓雙方當事人更加了解案件真實情況,減少誤解、疑慮,有助于雙方達成和解;另一方面,專業性意見也讓法官更加準確地把握案件爭議焦點,從而助力糾紛高效化解,既減少當事人訴累,亦節約了司法資源。
近年來,蘭山法院注重加強技術鑒定部門與審判執行部門的協作配合,將調解與鑒定深度融合,促進多起糾紛得以實質化解,實現了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助力審執工作提質增效的同時,也滿足了人民群眾多元化的司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