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十件十年環境資源審判有重大影響力案件。相關案件集中體現了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的鮮明特色、專業要求和職能作用。其中,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某社會組織與某幼兒園環境污染責任糾紛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成功入選。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6日至4月1日,某幼兒園鋪設塑膠跑道(操場),并于同年4月將該塑膠跑道(操場)投入使用。塑膠跑道(操場)使用后向外散發刺激性氣味。某社會組織在獲知該情況后,要求該幼兒園采取措施,拆除塑膠跑道(操場),消除對大氣和土壤環境的污染,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2016年6月23日,某幼兒園開始動工拆除塑膠跑道(操場),現已全部拆除,并鋪上草坪。
某社會組織與某幼兒園在人民法院主持調解的過程中,共同積極推進某幼兒園集團公司下屬其他幼兒園內塑膠跑道(操場)的拆除工作,并已實際執行完畢。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生效調解書認為,當事人自愿達成的調解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調解協議公告期滿未收到任何意見或建議,依法確認某幼兒園拆除在該園內鋪設的塑膠跑道(操場),并鋪上草坪(已執行);某幼兒園以保護生態環境為目的向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捐助10萬元(已執行)。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全國首例由“塑膠跑道”引發的公益訴訟案件。人民法院堅持依法調解,積極探索和創新符合“城市生態環境保護”特點的法律責任承擔方式,確認以拆除塑膠跑道(操場)并鋪上草坪的方式對受污染的土壤環境和大氣環境進行(替代性)修復,實現了對生態環境及時保護的功能;確認某幼兒園以公益捐款來承擔社會責任,捐款專項用于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治理,為社會整體環境的改善發揮更大的公益功能。人民法院堅持預防性司法原則,依法向相關行政機關發送告知書,推動了案件以外的多家幼兒園拆除塑膠跑道(操場),以一案審判解決數案問題,降低訴訟成本,及時保護校園環境,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也推動了北京市及時出臺相關政策、文件,要求學校、幼兒園排查整改校園環境,停止使用有異味的塑膠跑道(操場),促進了科學合理的學校操場環境評估標準的制定,為未成年學生提供健康安全的校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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