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將目光停留在協議書中“11萬元賠償款”那行字上,滑動手指逐字確認后,簽下了自己的名字……近日,在貴州省興義市檢察院的接待室里,當事人李某與貴州某信息技術公司(下稱“技術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簽署了和解協議,一場歷時近4年、引發7次訴訟的工傷賠償“馬拉松”終于抵達終點。
這場漫長的維權“拉鋸戰”,源于一次通勤路上再尋常不過的親情搭載——李某在騎車上班時,順路捎上了自己的母親。
通勤被撞
公司以“處理私事”為由不認工傷
2021年11月24日,時任技術公司項目部負責人的李某,像往常一樣騎著摩托車上班,后座上坐著他的母親。因每日母子倆通勤時可以同行一段路程,李某總會順帶捎上母親。
李某騎行至一交叉路口時,一輛失控的小型客車突然撞了過來……這起交通事故導致李某和母親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損傷,李某左腿多處骨折,被緊急送往醫院手術。事故發生后,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載明:小型客車司機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后經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李某構成九級傷殘。
事故發生后,小型客車司機賠償了李某醫療費等費用。李某認為,自己是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傷,屬于工傷,公司理應為他申請工傷認定,使他獲得工傷待遇。然而,當李某出院后申請工傷認定時,公司人事部門的一紙答復卻將他打入冰窟:“經核查,李某在發生事故時,車上搭載有家人,屬于處理私人事務,公司不予申報工傷。”
技術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提出,公司《考勤管理規范》規定14時前必須到崗,而李某遭遇交通事故時為當天14時36分,而且,當時李某的摩托車上搭載著家人,他顯然是先處理私事再去上班,這屬于私人行程,與工作職責無關。
經過討論,技術公司根據《考勤管理規范》等公司管理規定,認為李某的行為性質是處理私人事務,不符合“上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要件,拒絕為其申請工傷認定。
辦案團隊成員結合李某的通勤軌跡圖,對案件進行復盤。
七次訴訟
“公私”之爭激烈碰撞
2022年12月12日,李某帶著《試用期合同》、詳細的工資流水、考勤記錄等證據來到黔西南州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下稱“州勞動仲裁委”),要求確認與技術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黔西南州勞動仲裁委審查后,支持了李某的訴求。
技術公司不服裁決,隨即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一審、二審均作出與仲裁裁決一致的判決:李某與技術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2023年7月19日,李某向黔西南州人社局正式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經審查,人社局認為李某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情形,認定李某所受傷害為工傷。技術公司對此結果不服,以人社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工傷認定決定。2024年2月21日,法院經審理認為,人社局的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技術公司的訴訟請求。技術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技術公司申請再審后,于同年11月5日被貴州省高級法院裁定駁回。
2024年12月4日,黔西南州勞動仲裁委裁決,技術公司須就超出工傷保險基金賠付范圍部分,支付李某各項工傷待遇共計11萬余元。然而,李某認為賠償金額偏低,技術公司則堅持其“不該賠”的立場。雙方均不服裁決,提起民事訴訟,將“戰場”延伸至賠償金額的確定方面。
今年3月27日,一審法院判決技術公司支付李某各項工傷待遇合計18萬余元。4月,技術公司在提起上訴的同時,向黔西南州檢察院提交了行政生效裁判監督申請,請求檢察機關對三級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依法進行監督。
調查核實
搭載母親并未中斷上班途中狀態
由于技術公司和李某都在興義市,黔西南州檢察院受理案件后,立即啟動一體化辦案機制,抽調興義市檢察院辦案骨干組建檢察官辦案團隊,共同辦理此案。
主辦檢察官張靜審查案卷材料后注意到,雖然在7次訴訟中,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多達數十份,但核心爭議都聚焦在兩個問題上:“上班途中”的狀態是否因搭載母親而中斷?事故發生時間(14時36分)是否屬于“合理時間”?
針對李某堅稱“母親下車點就在我上班路線途中,從未繞行”的說法,辦案團隊通過城市交通監控系統,調取到李某自2021年7月至11月間的摩托車行駛數據,并借助技術手段,將李某半年內的通勤路線繪制成軌跡圖,對李某的日常上班路線用紅線標注,對其母親下車的點位用藍點標記。結果顯示:所有藍點均在紅線上,證明李某搭載母親為順路搭載,沒有改變其上班的路線和所需時間。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規定》)第六條,“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因此,應當認定李某發生事故時確系在上班途中。
與此同時,辦案團隊調閱了技術公司內部的《考勤管理規范》。該規范載明,技術公司實際執行的考勤制度是“早晚各打一次卡”,對于下午的具體到崗時間并無強制性的打卡要求和精確到分的約束。
此外,辦案團隊還走訪了技術公司的相關人員,了解到李某作為該公司項目部負責人,因工作需要經常出外勤,實際到崗時間并不固定,法院的判決和裁定也提到李某的工作特殊性導致上班時間、地點不固定,并非要在確定時間和地點才算在“合理時間”的“上班途中”。檢察官認為,《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規定》第六條對“合理時間”的界定不能被機械、僵化地理解為制度所規定的上班時間,而應結合勞動者的工作性質和特點、日常通勤所需時間、交通狀況、長期形成的通勤習慣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因此,應當認定,李某在事發當日屬于在“合理時間”前往公司途中。
綜合以上證據,檢察機關認為,李某未改變既定上班路線并在所需時間的合理范圍內順路搭載母親的行為,完全符合人之常情,不應被視為中斷上班途中狀態轉而處理私人事務。并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有關“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并未對交通工具上是否可載他人作出任何限制性規定。因此,人社局對李某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符合法律規定,法院的判決、裁定亦無不當。
促成和解
司法溫度融化多年堅冰
法律層面的爭論雖然有了結果,但長達4年的訴訟對抗已在李某與技術公司之間累積了深深的矛盾。檢察官深知,如果只是簡單地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決定,雖然符合法律規定,卻把矛盾重新推給了雙方,李某期盼已久的賠償款依舊遙遙無期,而技術公司因李某申請財產保全被凍結的賬戶也無法獲得解凍,經營將深陷停滯泥潭,案件最終可能走向兩敗俱傷的結局。于是,從徹底解決矛盾糾紛的角度出發,辦案團隊決定開展矛盾爭議化解工作,努力引導李某和技術公司達成和解。
在工作初期,技術公司對工傷認定決定仍心存芥蒂,對檢察官的釋法說理頗為抵觸。檢察官耐心地與公司負責人溝通,結合證據講清案件事實,并逐條解析《工傷保險條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特別強調了“合理路線”和“合理時間”的認定標準。檢察官用扎實的證據和嚴謹的法律分析,使技術公司負責人的固有認知開始有所改變。經過近一個月的釋法說理,技術公司管理層最終認可了李某所受傷害屬于工傷。
舊的矛盾剛解決,新的問題又冒了出來。技術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無奈地坦言:“公司想賠付,但這幾年光打官司就花了20多萬元律師費和訴訟費,法院判賠18萬元,公司賬上實在沒有這么多錢了。如果公司被強制執行,恐怕只能申請破產了。”張某的這番話讓堅持要求全額賠償的李某怒上心頭,和解工作陷入僵局。
面對這一情況,主辦檢察官張靜決定轉換思路。她先與李某進行溝通,說明公司賬戶被凍結后,已有一段時間發不出員工工資,若真走到破產清算的地步,賠償金很可能要等數年,還告知李某技術公司欠著供應商貨款,項目款也沒有收回的困境。李某思索片刻后,不甘心地說:“我不是非要逼死公司,就是想拿回自己應得的賠償金。我也知道,如果公司真的破產了,我可能一分錢也拿不到,我只是咽不下這口氣……”
“如果分期付款,既能保障你優先受償,也有助于公司恢復經營能力。”張靜結合破產法的相關條文解釋道,同時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和解方案:將賠償金降至11萬元,但要求公司在三個月內付清,并附上法定代表人連帶擔保的條款。“這樣既能避免執行風險,也能確保你早日拿到錢做康復治療。”
與此同時,辦案團隊成員“背靠背”地做技術公司的工作。在得知李某愿意讓步后,張某松了一口氣,但表示時間太緊,很難湊到足夠的錢。之后,又經過多輪磋商,雙方終于就賠償問題達成初步共識。
在檢察官的見證下,李某(左)和技術公司法定代表人握手言和。
日前,在檢察官的見證下,雙方握手言和并簽訂和解協議:李某同意將工傷賠償金降至11萬元,放寬給付期限至今年9月底,同時向法院撤回對該公司的財產保全申請;技術公司不再就工傷認定提出異議。雙方簽署完和解協議后,技術公司向檢察機關提交了撤回監督申請的書面材料。和解協議簽署當天,二審法院以該協議為基礎,出具了民事調解書。
至此,這場歷時近4年、歷經7次訴訟的工傷認定與賠償糾紛得到圓滿解決。